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为降低企业成本,增强企业活力,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36 号)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从 2016年 5 月 1 日起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由 20%降低至19%。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。
二、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,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低至 1%,其中:用人单位费率由1.5%降低至 0.5%,个人费率为0.5%,段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。
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,社会关注度高。各地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。要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为契机,加强扩面征缴,确保基金应收尽收,实现可持续发展,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。要加强政策宣传,正确引导社会舆论。
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
2016年5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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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 年 5 月6日印发
责任处室单位:厅养老处 校对人:符翔